稅務稽查工作規程
2016/10/12 22:42:12??????
(五)查明的稅收違法事實及性質、手段;
(六)被查對象是否有拒絕、阻撓檢查的情形;
(七)被查對象對調查事實的意見;
(八)稅務處理、處罰建議及依據;
(九)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;
(十)檢查人員簽名和報告時間。
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,應當在《稅務稽查報告》中說明檢查內容、過程、事實情況。
第四十三條 檢查完畢,檢查部門應當將《稅務稽查報告》、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》及相關證據材料,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,并辦理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行的,檢查部門可以填制《稅收違法案件中止檢查審批表》,附相關證據材料,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,中止檢查:
(一)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;
(二)賬簿、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。
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后,應當及時填制《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檢查審批表》,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,恢復檢查。
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,檢查部門可以填制《稅收違法案件終結檢查審批表》,附相關證據材料,移交審理部門審核,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,終結檢查:
(一)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,且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;
(二)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;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。
第五章審理
第四十六條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《稅務稽查報告》及有關資料后,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審理。
審理人員應當依據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,對檢查部門移交的《稅務稽查報告》及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,提出書面審理意見,由審理部門負責人審核。
案情復雜的,稽查局應當集體審理;案情重大的,稽查局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。
第四十七條 對《稅務稽查報告》及有關資料,審理人員應當著重審核以下內容:
(一)被查對象是否準確;
(二)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、證據是否充分、數據是否準確、資料是否齊全;
(三)適用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當,定性是否正確;
(四)是否符合法定程序;
(五)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;
(六)稅務處理、處罰建議是否適當;
(七)其他應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。
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審理部門可以將《稅務稽查報告》及有關資料退回檢查部門補正或者補充調查:
(一)被查對象認定錯誤的;
(二)稅收違法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的;
(三)不符合法定程序的;
(四)稅務文書不規范、不完整的;
(五)其他需要退回補正或者補充調查的。
第四十九條 《稅務稽查報告》認定的稅收違法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,但適用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錯誤,或者提出的稅務處理、處罰建議錯誤或者不當的,審理部門應當另行提出稅務處理、處罰意見。
第五十條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《稅務稽查報告》及有關資料后,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。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:
(一)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;
(二)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。
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,經稽查局局長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。
第五十一條 擬對被查對象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,向其送達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》,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、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。《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認定的稅收違法事實和性質;
(二)適用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;
(三)擬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;
(四)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;
(五)告知書的文號、制作日期、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;
(六)其他相關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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