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稽查工作規程
2016/10/12 22:42:12??????
稅務稽查案卷分別立為正卷和副卷。正卷主要列入各類證據材料、稅務文書等可以對外公開的稽查材料;副卷主要列入檢舉及獎勵材料、案件討論記錄、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對外公開的稽查材料。如無不宜公開的內容,可以不立副卷。副卷作為密卷管理。
第七十四條 稅務稽查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以下規則組合排列:
(一)案卷內材料原則上按照實際稽查程序依次排列;
(二)證據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問題等特征分類,每類證據主要證據材料排列在前,旁證材料排列在后;
(三)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,并結合材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。
稅務稽查案卷內每份或者每組材料的排列規則是:正件在前,附件在后;重要材料在前,其他材料在后;匯總性材料在前,基礎性材料在后。
第七十五條 稅務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況確定保管期限:
(一)偷稅、逃避追繳欠稅、騙稅、抗稅案件,以及涉嫌犯罪案件,案卷保管期限為永久;
(二)一般行政處罰的稅收違法案件,案卷保管期限為30年;
(三)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稅收違法案件,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。
第七十六條 查閱或者借閱稅務稽查案卷,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手續。
稅務機關人員需要查閱或者借閱稅務稽查案卷的,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;稅務機關以外人員需要查閱的,應當經稽查局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。
查閱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在檔案室進行。借閱稅務稽查案卷,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完整歸還。
未經稽查局局長或者所屬稅務局領導批準,查閱或者借閱稅務稽查案卷的單位和個人,不得摘抄、復制案卷內容和材料。
第七十七條 稅務稽查案卷應當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屬稅務局檔案管理部門保管;稽查局與所屬稅務局異址辦公的,可以適當延遲移交,但延遲時間最多不超過2年。
第八章附則
第七十八條 本規程相關稅務文書的式樣,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。
第七十九條 本規程所稱簽章,區分以下情況確定:
(一)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,由相關人員簽名,加蓋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;
(二)屬于個人的,由個人簽名并注明日期。
本規程所稱以上、日內,包括本數。
第八十條 本規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。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12月1日印發的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》同時廢止。
發布部門: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:2009年12月24日 實施日期:2010年01月01日 (中央法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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